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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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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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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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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65097543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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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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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65097543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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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申請人使用卷證應於指定處所為之,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 應告知申請人使用卷證如有毀損,應負法律上之責任,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卷證攜出閱卷處所。
(二)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 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內資料不得拆散,證物或樣品不得拆解。
(四)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資料之行為。
(五)卷內資料、證物或樣品於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六)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七)申請人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卷;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除中止其閱卷外,並應依法處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