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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97543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第十一點
  1.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65097543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申請案件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拒絕其申請使用: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申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或訴願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情形者,從其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