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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80283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
  1. 經財政部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依農業金融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者,除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核外,其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許可: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