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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第八點
  1. 中華民國93年10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訂定發布全文21點

    第八點

    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但人民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時,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
    前項人民陳情案件係數人共同具名且載明各陳情人聯絡方式而無代理人或聯絡人時,應逐一答復。但陳情案件為十人以共同具名者,得對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逕為答復。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