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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第十二點
  1. 中華民國93年10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訂定發布全文21點

    第十二點

    人民陳情案件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處理,但仍應副知列管單位俾利解除列管:
    (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件,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