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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漁會信用部未能於規定四年期限內處分完畢承受之抵押品而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但書規定陳請延長處分期限案件,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審核是否符合下列事項後逕行核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80230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關於農、漁會信用部未能於規定四年期限內處分完畢承受之抵押品而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但書規定陳請延長處分期限案件,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審核是否符合下列事項後逕行核復 第二點
  1. 中華民國93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35080230號令訂定

    第二點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季末函報當期核准之農、漁會信用部承受抵押品延長處分期限案件時,依後附審查表格式,切實填具案件核准理由及金額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備查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