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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112年7月12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64796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112年7月12日廢止】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574A號令訂定

    第六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須為辦理地區實際種植第二條所定保險標的之農民,且應與要保人為同一人。
    符合前項資格者,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要保書,向種植所在地之保險人投保,簽訂保險契約並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種植所在地之保險人未辦理本保險業務者,向該縣轄區毗鄰之保險人投保。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本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