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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112年7月12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64796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112年7月12日廢止】 第八條
  1.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574A號令訂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農民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投保釋迦種植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三、農民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釋迦樹體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四、釋迦樹體已屆或已達經濟年限而必須重新種植。
    五、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