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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112年7月12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64796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112年7月12日廢止】 第十一條
  1.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64796號令修正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補助本保險之保險費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但投保鳳梨釋迦保險保障程度百分之七十者,得補助保險費百分之七十。
    同一筆土地同時投保本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之釋迦保險,主管機關補助保險費合計金額上限,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因應一百十一年度將鳳梨釋迦原有成本型及收入型二種型態保險整合為一張收入型保單,並提供三種保障方案供農民選擇,其中百分之七十方案與一百十年成本型保險保障程度相當。為避免農民自付保費較一百十年大幅增加,提高農民投保誘因,針對鳳梨釋迦百分之七十保障方案之保險費補助比率提高為百分之七十。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