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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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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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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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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57452432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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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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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588A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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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至遲於前條第一項申請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主管機關指定得僅繳納自行負擔保險費者,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應先將申請資料登錄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並送請保險人確認;俟保險人將確認資料傳輸至該系統後,由農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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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588A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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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必要時,於補助金額核定前,得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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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588A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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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必要時,於補助金額核定前,得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