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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25064509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條
  1.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588A號令訂定

    第十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會、漁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七日內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漁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