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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25064509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四條
  1.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588A號令訂定

    第十四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將申請文件連同保險費申請補助清冊,於一個月內轉送主管機關。
    二、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人;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金額後,應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