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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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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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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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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25064509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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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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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6479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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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委任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受補助者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補助,並以書面命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農險基金墊撥之補助,因無效、撤銷或廢止,致主管機關核定金額低於墊撥金額時,由保險人退還超過核定金額之墊撥款予農險基金。但保險人退還前,保險事故已發生應予理賠者,由主管機關向要保人請求返還。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