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25064509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七條之一
  1.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64797號令

    第十七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農民保險費。補助款由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者,準用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視財政狀況補助農民,如為農民得繳納自行負擔部分保費保險,亦得請農險基金先行墊撥,若有溢墊之情形,準用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由保險人退還補助款予農險基金,或由地方政府歸墊並向農民請求返還,爰新增本條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