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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家綜合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C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家綜合貸款要點 第五點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G號令修正第5點第15點第16點,並自108年11月25生效

    第五點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受理本貸款,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借款人為該農會所屬正會員或該漁會甲類會員。
    (二)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借款人會籍所屬漁會無信用部,且其會籍所屬漁會與該漁會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三)借款人戶籍設於該農(漁)會組織轄區內。
    (四)借款人設籍之鄉、鎮、市、區無農(漁)會信用部,且戶籍設於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五)經農委會專案許可。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農(漁)會服務會員宗旨,現行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農(漁)會信用部得受理其農會所屬正會員或漁會甲類會員申貸本貸款,惟考量漁會信用部家數較農會信用部少,於各鄉、鎮、市、區之普及度未若農會信用部,又漁會以改善漁民生活為宗旨,且熟稔漁業領域及漁民需求,為保障無信用部之漁會甲類會員權益,爰於第二項增訂第二款規定,無信用部之漁會甲類會員得至會籍所屬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其他設有信用部之漁會申貸本貸款;另調整款次。
    三、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業已明確規範借款人設籍之鄉、鎮、市、區無農(漁)會信用部者,得向其設籍直轄市、縣(市)轄區內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貸款經辦機構申貸,爰無須重複訂定,現行第三項予以刪除。
  2.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282號令修正

    第五點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受理本貸款,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借款人為該農會所屬正會員或該漁會甲類會員。
    (二)借款人戶籍設於該農(漁)會組織轄區內。
    (三)借款人設籍之鄉、鎮、市、區無農(漁)會信用部,且戶籍設於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四)經農委會專案許可。
    借款人設籍之鄉、鎮、市、區無農(漁)會信用部者,除依前項第三款向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辦理外,得向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貸款經辦機構申貸。
    一、為落實農漁會服務會員宗旨,爰修正第二項,將籍外會員納入本貸款受理對象,並配合現行第四點貸款對象條件規定,於第一款明定農漁會信用部得受理其農會所屬正會員或漁類甲類會員申貸本貸款。另將農漁會信用部受理本貸款相關適用規定分款臚列,以資明確。
    二、配合第二項之修正,酌修第三項文字。
  3.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081號令修正

    第五點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受理本貸款,除有第三項所定情形者外,以借款人戶籍設於其組織區域內者為限。
    借款人設籍之鄉、鎮、市、區無農(漁)會信用部者,得向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貸款經辦機構或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轄區內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申貸。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農漁會對於非組織區域內借款人較不易掌握信用狀況,爰增訂第二項規定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辦理本貸款範圍,除第三項之例外情形外,以設籍其組織區域之借款人為限。
    二、考量部分借款人戶籍所在地無信用部,爰增訂第三項規定該等借款人得向設籍直轄市、縣(市)轄區內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申貸,俾提供其資金需求。
  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五點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