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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家綜合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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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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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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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C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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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家綜合貸款要點 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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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G號令修正第5點、第15點、第16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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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受理本貸款,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借款人為該農會所屬正會員或該漁會甲類會員。
(二)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借款人會籍所屬漁會無信用部,且其會籍所屬漁會與該漁會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三)借款人戶籍設於該農(漁)會組織轄區內。
(四)借款人設籍之鄉、鎮、市、區無農(漁)會信用部,且戶籍設於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五)經農委會專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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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28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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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受理本貸款,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借款人為該農會所屬正會員或該漁會甲類會員。
(二)借款人戶籍設於該農(漁)會組織轄區內。
(三)借款人設籍之鄉、鎮、市、區無農(漁)會信用部,且戶籍設於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四)經農委會專案許可。
借款人設籍之鄉、鎮、市、區無農(漁)會信用部者,除依前項第三款向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辦理外,得向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貸款經辦機構申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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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0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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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受理本貸款,除有第三項所定情形者外,以借款人戶籍設於其組織區域內者為限。
借款人設籍之鄉、鎮、市、區無農(漁)會信用部者,得向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貸款經辦機構或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轄區內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申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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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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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