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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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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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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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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6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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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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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B號令修正第3點,並自111年9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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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2.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3.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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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05084731D號令修正第3點、第20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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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2.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3.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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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E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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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2.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3.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三)年齡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4.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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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3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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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2.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3.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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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8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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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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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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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類生產之農(漁)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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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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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類生產之農(漁)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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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76號令修正發布第 3、12 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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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至六十五歲,實際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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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22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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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五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或森林所有人(含適用森林法第四條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辦理本貸款:
1.高職以上農、林、漁、牧相關科系畢業生。
2.曾受縣(市)級以上農業機關、學校、農(漁)會舉辦之貸款用途相關之農業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3.從事農業經營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其貸款用途應與表揚內容相關。
(二)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
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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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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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至三十五足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或森林所有人(含適用森林法第四條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辦理本貸款:
1.高職以上農、林、漁、牧相關科系畢業生。
2.曾受縣(市)級以上農業機關、學校、農(漁)會舉辦之貸款用途相關之農業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3.從事農業經營有傑出表現者,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但貸款用途須與上述表揚內容相關。
(二)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
前項借款人尚有其他職業支領固定薪資者,應不予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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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25080614號
- 發文日期:
- 102年12月19日
- 函令摘要:
-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及「青年從農創業貸款」所稱「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認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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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三字第1025016334號
- 發文日期:
- 102年11月26日
- 函令摘要:
- 函釋「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規定借款人尚有其他職業支領固定薪資者,應不予貸放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