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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6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B號令修正第3點,並自111年9月29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2.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3.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一、為強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推動,有效提升加保率,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貸款對象修正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原符合貸款對象已貸款者,不受本次修正影響。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05084731D號令修正第3點、第20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2.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3.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查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名稱為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爰第二款配合修正。
    (二)考量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已增列壯年農民為貸款對象,貸款額度及利率較為優惠,且現行第三款借款人,符合條件者亦得申貸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因現行第三款之貸款對象多與上開對象適用範圍重疊,爰予刪除。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E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2.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3.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三)年齡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4.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部分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漁)民,因年齡已逾四十五歲,且不具農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及產銷班班員等資格,僅具農場實習經驗等,致無法申貸部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申貸程序較為繁瑣,為利該等農(漁)民取得營農所需資金,爰新增第三款規定。其中第三款第四目之申貸資格佐證資料,貸款經辦機構得以農業僱用契約、僱主出具之在職證明、勞工保險、自產之農產品銷貨紀錄、與通路商訂定之農產品交付契約、購買農業用機器與資材或契作文件等,或其他足資證明有受僱或本身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資料予以佐證。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3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2.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3.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一、配合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與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整併,將現行農民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第三點貸款對象規定移列至第一項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5.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8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具農會會員、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漁會甲類會員身分者,其已依農會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或漁會法審查符合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類生產規定,爰刪除「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類生產」等文字,無須重複規定。
  6.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1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類生產之農(漁)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為確保農貸資源為以農事為主要收入來源之農民所運用,爰於第二項增訂借款人支領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予納入計算。
  7.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1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類生產之農(漁)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酌作文字修正。
  8.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76號令修正發布第 3、12 點規定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至六十五歲,實際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一、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五歲,有相關訓練或農校背景者部分,與「青年從農創業貸款」適用範圍重疊,爰為與青年從農創業貸款有所區別,刪除本貸款受訓規定。
    二、現行規定所稱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因範圍不明確,為避免貸放浮濫情形,於現行規定有關借款人須「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外,增訂借款人另須具備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及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之一者。
  9.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222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五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或森林所有人(含適用森林法第四條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辦理本貸款:
    1.高職以上農、林、漁、牧相關科系畢業生。
    2.曾受縣(市)級以上農業機關、學校、農(漁)會舉辦之貸款用途相關之農業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3.從事農業經營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其貸款用途應與表揚內容相關。
    (二)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
    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一、第一項第一款貸款對象適用年齡區間及第三目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現行第二項規定係因本貸款未如其他專案農貸有明確農業資金用途或特定貸款對象,為確保資源為以農事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農(漁)民所運用,爰有該項規定。惟實務上有貸款經辦機構對於該項規定認定方式不一,致生農(漁)民申貸問題,另為因應農民於非農忙時期兼職之需求,爰修正以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俾兼顧貸款效益及實務需求。
    三、借款人最近一年度所得清單所列年薪資所得未逾年勞工基本工資(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訂有勞工基本工資,目前每月最低基本工資為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一年計二十萬七千三百六十元),尚不足維持其基本生活,可認定仍以農業為其主要收入來源。
  10.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至三十五足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或森林所有人(含適用森林法第四條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辦理本貸款:
    1.高職以上農、林、漁、牧相關科系畢業生。
    2.曾受縣(市)級以上農業機關、學校、農(漁)會舉辦之貸款用途相關之農業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3.從事農業經營有傑出表現者,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但貸款用途須與上述表揚內容相關。
    (二)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
    前項借款人尚有其他職業支領固定薪資者,應不予貸放。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5080614號
    發文日期:
    102年12月19日
    函令摘要: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及「青年從農創業貸款」所稱「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認定事宜
  2.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1025016334號
    發文日期:
    102年11月26日
    函令摘要:
    函釋「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規定借款人尚有其他職業支領固定薪資者,應不予貸放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