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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6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3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用途如下:
    (一) 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農產運銷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二)購買農地金額每人不得超過申借本貸款金額的四分之ㄧ,並以所購農地辦理設定抵押。但產銷班購地所需資金非在本貸款核貸用途之列。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借款人之貸款資金用途應與借款人所屬產銷班登記之產業類別相關。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一、配合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與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整併,將現行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第四點第一項但書規定,移列為第一項第二款但書,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與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整併,將現行農民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貸款用途規定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規定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8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用途如下:
    (一)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農產運銷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二)購買農地金額每人不得超過申借本貸款金額的四分之ㄧ,並以所購農地辦理設定抵押。
    前項第一款所稱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一、原規定限於生產所衍生之運銷或加工等事業相關設備之資金用途,修正為不限於因生產衍生之農產運銷或加工之用途。
    二、增列第二項,規範農產運銷之定義。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四點

    本貸款用途如下:
    (一)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農產運銷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二)購買農地金額每人不得超過申借本貸款金額的四分之ㄧ,並以所購農地辦理設定抵押。但產銷班購地所需資金非在本貸款核貸用途之列。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借款人之貸款資金用途應與借款人所屬產銷班登記之產業類別相關。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