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
-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
-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6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 法規名稱: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第五點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6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本人最近一年度所得清單、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3.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但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名義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貸款項目為乳牛應另檢附收乳證明。
(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如與農民有契作關係者,應檢附契作合約書。
借款人為離職從農者,其最近一年薪資所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者,應另檢附離職證明,並出具無從事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切結書;無法取得離職證明者,應於切結書中敘明理由。
第一項第三款但書借款人,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E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本人最近一年度所得清單、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3.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委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名義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貸款項目為乳牛應另檢附收乳證明。
(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如與農民有契作關係者,應檢附契作合約書。
借款人為離職從農者,其最近一年薪資所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者,應另檢附離職證明,並出具無從事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切結書;無法取得離職證明者,應於切結書中敘明理由。
-
-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8號令修正
-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本人最近一年度所得清單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之一:
1.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本類貸款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本類貸款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名義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貸款項目為乳牛應另檢附收乳證明。
(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如與農民有契作關係者,應檢附契作合約書。
借款人為離職從農者,其最近一年薪資所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者,應另檢附離職證明,並出具無從事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切結書;無法取得離職證明者,應於切結書中敘明理由。
-
-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1號令修正
-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本人最近一年度所得清單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之一:
1.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本類貸款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本類貸款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名義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貸款項目為乳牛應另檢附收乳證明。
借款人為離職從農者,其最近一年薪資所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者,應另檢附離職證明,並出具無從事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切結書;無法取得離職證明者,應於切結書中敘明理由。
-
-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222號令修正
-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本人最近一年度所得清單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之一:
1.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本類貸款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本類貸款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名義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貸款項目為乳牛應另檢附收乳證明。
借款人為離職從農者,其最近一年薪資所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者,應另檢附離職證明,並出具無從事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切結書;無法取得離職證明者,應於切結書中敘明理由。
-
-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48號令修正
-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寫申請書(如附表),檢具身分證影本及以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之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之一:
1.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本類貸款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本類貸款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名義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貸款項目為乳牛應另檢附收乳證明。
-
-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寫申請書(如附表),檢具身分證影本及以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之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之一:
1.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本類貸款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本類貸款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名義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貸款項目為乳牛應另檢附收乳證明。
-
-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15080242號
- 發文日期:
- 101年05月30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農民經營改善貸款有關興建固定設施應取得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