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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6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1.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D號令修正第11點第12點第14點,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前項資本支出指購買農、林、漁、牧之生產設備、農產運銷設備、興修建畜禽舍及農產運銷設施、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指農、林、漁、牧之生產、農產運銷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一、考量我國漁業發展種類多元,包括加工及運銷等,經營資金循環期程多樣化,為配合產業實務需求,爰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將週轉金貸款期限統一延長為五年。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D號令修正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前項資本支出指購買農、林、漁、牧之生產設備、農產運銷設備、興修建畜禽舍及農產運銷設施、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指農、林、漁、牧之生產、農產運銷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一、考量農(漁)業者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將農、林、牧業及養殖漁業週轉金貸款期限統一延長為五年;另但書規定之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指水產加工或運銷等。
    二、第二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E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種植果樹、苗木、茶、油茶、養殖石斑魚、烏魚、海鱺、海金鯧、鱸鰻、購置乳(種)牛、乳(種)羊及種豬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前項資本支出指購買農、林、漁、牧之生產設備、農產運銷設備、興修建畜禽舍及農產運銷設施、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指農、林、漁、牧之生產、農產運銷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一、考量石斑魚養殖四年以上可達較佳上市體型,符合市場大型化魚體之需求,養殖時間趨向延長,海鱺及海金鯧養殖三年以上可達較佳上市體型,符合外銷市場大型化魚體之需求,為符合產業實際需求,提升貸款政策效益;另乳(種)牛、乳(種)羊及種豬,達到最佳獲利之使用期限最長為五年,且為因應近幾年政府輔導現代化畜禽舍政策,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將養殖石斑魚、海鱺、海金鯧、購置乳(種)牛、乳(種)羊及種豬之週轉金貸款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另酌修文字並將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不分款列示。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8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前項資本支出係指購買農、林、漁、牧之生產設備、農產運銷設備、興修建畜禽舍及農產運銷設施、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係指農、林、漁、牧之生產、農產運銷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酌作文字修正。
  5.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1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前項資本支出係指購買農、林、漁、牧生產設備、興修建禽畜舍、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係指農、林、漁、牧生產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因應果樹、苗木、茶、茶油、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等生長週期特殊性,爰於第一項增訂並放寬其週轉金貸款期限。
  6.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1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前項資本支出係指購買農、林、漁、牧生產設備、興修建禽畜舍、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係指農、林、漁、牧生產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文字修正。
  7.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前項資本支出係指購買農、林、漁、牧生產設備、興修建禽畜舍、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係指農、林、漁、牧生產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