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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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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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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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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6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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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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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D號令修正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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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前項資本支出指購買農、林、漁、牧之生產設備、農產運銷設備、興修建畜禽舍及農產運銷設施、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指農、林、漁、牧之生產、農產運銷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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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E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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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種植果樹、苗木、茶、油茶、養殖石斑魚、烏魚、海鱺、海金鯧、鱸鰻、購置乳(種)牛、乳(種)羊及種豬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前項資本支出指購買農、林、漁、牧之生產設備、農產運銷設備、興修建畜禽舍及農產運銷設施、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指農、林、漁、牧之生產、農產運銷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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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8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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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前項資本支出係指購買農、林、漁、牧之生產設備、農產運銷設備、興修建畜禽舍及農產運銷設施、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係指農、林、漁、牧之生產、農產運銷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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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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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前項資本支出係指購買農、林、漁、牧生產設備、興修建禽畜舍、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係指農、林、漁、牧生產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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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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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前項資本支出係指購買農、林、漁、牧生產設備、興修建禽畜舍、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係指農、林、漁、牧生產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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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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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前項資本支出係指購買農、林、漁、牧生產設備、興修建禽畜舍、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係指農、林、漁、牧生產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