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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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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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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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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6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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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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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6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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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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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D號令修正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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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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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D號令修正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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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其中貸款對象為取得優良農產品標章(CAS)或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者,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餘漁業經營週轉金,不適用寬緩期限規定。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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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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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但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優良農產品標章(CAS)或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者,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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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22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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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但
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者,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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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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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