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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6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6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二項文字。
  2.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D號令修正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考量我國漁業發展種類多元,包括加工及運銷等,經營資金循環期程多樣化,為減輕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者營運及還款壓力,及配合產業實務需求,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但書規定,將週轉金本金寬緩期限統一延長為二年。
    二、第二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D號令修正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其中貸款對象為取得優良農產品標章(CAS)或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者,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餘漁業經營週轉金,不適用寬緩期限規定。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農(漁)業者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農、林、牧業及養殖漁業週轉金之本金寬緩期限,統一延長為二年;另但書規定之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指水產加工或運銷等。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1號令修正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但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優良農產品標章(CAS)或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者,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長期限。
    為配合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政策,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對於取得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得適用週轉金寬緩期一年之規定。
  5.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222號令修正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但
    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者,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長期限。
    一、為配合推動安全優良農產品之認證政策,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對於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者,增訂週轉金寬緩期一年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6.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