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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6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 第二十點
  1.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B號令修正第3點,並自111年9月29日生效

    第二十點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承作之案件,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次修法刪除現行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確保借款人權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要點一百十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現行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承作之案件,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2.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05084731D號令修正第3點、第20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第二十點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承作之案件,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次修法刪除現行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確保借款人權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要點一百十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現行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承作之案件,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3.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084號令修正

    第二十點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一、本點新增。
    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明定本次要點修正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以資明確,並避免造成農漁民及貸款經辦機構困擾。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