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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6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三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小地主:指出租農地之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
    (二)大專業農:指承租農地之專業農民、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農會及農業企業機構。
    (三)農地:指符合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補助作業規範之農地。
    一、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補助作業規範,業將大佃農名詞修正為大專業農,為符合政策輔導適用範疇之一致性,爰修正第二款用詞。
    二、農地定義,參照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補助作業規範第三點規定之農地,俾符合政策輔導適用範疇之一致性,爰修正第三款規定。
  2.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68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小地主:指出租農地之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
    (二)大佃農:指承租農地之專業農民、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農會及農業企業機構。
    (三)農地:指耕地範圍及都市土地農業區範圍內依法使用之農地。
    第三款農地定義依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相關適用範圍酌作修正。
  3.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75080470號令發布

    第三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小地主:指出租農地之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
    (二)大佃農:指承租農地之專業農民、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農會及農業企業機構。
    (三)農地:指耕地範圍及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使用之農地。
    本要點用詞之定義。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