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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第五點
  1.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令修正第5點第20點,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第五點

    本貸款之對象應符合農委會訂定之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規定之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前項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者,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應經班會決議通過,並由班會決議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義為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之限制。
    第一項借款人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為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牧業之公司,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資格。
    (二)具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配合農委會認定之重要政策。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強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推動,有效提升加保率,將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貸款對象為農業企業機構者,其股東應具備條件修正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原符合貸款對象已貸款者,不受本次修正影響。
  2.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6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五點

    本貸款之對象應符合農委會訂定之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規定之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前項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者,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應經班會決議通過,並由班會決議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義為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之限制。
    第一項借款人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為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牧業之公司,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
    (二)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配合農委會認定之重要政策。
    一、現行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之規定為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補助作業規範,及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惟政策執行面常因實務作業問題而增修規定,為免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之規定增修,而本貸款要點又應配合修正,爰修正第一項貸款對象應符合之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7號令修正

    第五點

    本貸款之對象應符合農委會訂定之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規定之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前項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者,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應經班會決議通過,並由班會決議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義為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之限制。
    第一項借款人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為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牧業之公司,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
    (二)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配合農委會認定之重要政策。
    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酌作文字修正。
  4.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297號令修正

    第五點

    本貸款對象應符合農委會訂定之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規定之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本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者,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應經班會決議通過,並由班會決議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義為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之限制。
    本貸款對象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為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公司,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農保資格。
    (二)具有農保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配合重要政策條件,如:活化休耕田、安全農業之產銷履歷、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CAS標章)等措施。
    一、 本貸款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規模係配合本會「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之適用對象訂定,目前現行規定第五點以附表方式臚列,惟政策執行面常因實務作業問題,多次修正大佃農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規模之認定方式,本要點規定若未能即時配合修正,將影響貸款經辦機構核貸作業。為使本貸款能密切配合前揭執行方案順利推動,爰刪除現行規定之附表規定,修正為「符合農委會訂定之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所定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以利即時配合前揭執行方案之修正隨同修正,以提升貸款作業效率。
    二、刪除現行規定之附表,爰將原附表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及農業企業機構之貸款附加規定移至本點,於第二項、第三項明定。
  5.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75080470號令發布

    第五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大佃農,其應符合附表所定身分別、條件及產業規模。
    本貸款對象之申貸要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