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1.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H號令修正第12點、第15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二點

    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專業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考量大專業農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二款規定,將經營貸款類之週轉金貸款期限統一延長為五年。
  2.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6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二點

    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專業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種植果樹、苗木、茶及油茶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一、配合第三點第二款修正,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酌修第二款文字,並將現行第一目及第二目合併,不分目列示。
  3.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4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1.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2.其餘為三年。
    因應果樹、苗木、茶及油茶等生長週期特殊性,爰增訂並放寬其週轉金貸款期限。
  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7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文字修正。
  5.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68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之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修正第二款有關經營貸款類之期限規定,俾符合大佃農業務經營之實際期限需求。另於第十九點第二款增訂本貸款存續期間其租約經終止或屆期未續約之規定處理機制,以落實貸款效益。
  6.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75080470號令發布

    第十二點

    本貸款之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經營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依貸款類別,明定貸款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