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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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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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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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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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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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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H號令修正第12點、第15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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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專業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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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6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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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專業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種植果樹、苗木、茶及油茶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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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4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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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1.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2.其餘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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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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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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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68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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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之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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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75080470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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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之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經營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