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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第十三點
  1.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31E號令修正,並自105年1月23日生效

    第十三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並應扣除政府補助金額:
    (一)租金貸款類:以承租金額貸放。
    (二)經營貸款類:
    1.專業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依借款人經營規模覈實貸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2.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農會及農業企業機構:
    (1)每一借款戶單一貸款案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週轉金依借款人經營規模覈實貸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2)貸款餘額最高以新臺幣八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為配合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因應農民擴大經營規模資金需求,爰修正第二款規定,專業農民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六百萬元;另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農會及農業企業機構之週轉金提高至一千五百萬元,並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297號令修正

    第十三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並應扣除政府補助金額:
    (一)租金貸款類:以承租金額貸放。
    (二)經營貸款類:
    1.專業農民: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2.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農會及農業企業機構:
    (1)每一借款戶單一貸款案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2)貸款餘額最高以新臺幣八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為減輕農民購買設施、設備等經營類資本性支出之負擔,提高經營貸款類之貸款成數,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將經營貸款類資本支出貸款額度由以實際投資金額百分之八十為限提高為百分之九十為限。
  3.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297號令修正

    第十三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並應扣除政府補助金額:
    (一) 租金貸款類:以承租金額貸放。
    (二) 經營貸款類:
    1.專業農民: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百分之八十為限。
    2.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農會及農業企業機構:
    (1)每一借款戶單一貸款案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百分之八十為限。
    (2)貸款餘額最高以新臺幣八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明定政府補助款項應自貸款額度內扣除,避免就同一事項雙重補助。
  4.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75080470號令發布

    第十三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以承租金額貸放。
    (二)經營貸款類:
    1.專業農民: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百分之八十為限。
    2.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農會及農業企業機構:
    (1)每一借款戶單一貸款案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百分之八十為限。
    (2)貸款餘額最高以新臺幣八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貸款類別,明定貸款額度。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5080571號
    發文日期:
    99年12月15日
    函令摘要: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須報請本會專案核定個案最高貸款額度之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