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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6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分次撥付,且每次撥付金額不得超過一年租金,撥付時將款項撥入借款人(大專業農)帳戶後,同時再依借款人提供之授權轉帳書將該筆款項確實轉帳(匯)入借款人與小地主雙方簽訂租賃契約約定之帳戶。
    (二)經營貸款類: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考量實務上大專業農多為逐期(每半年)或逐年給付地主租金,且為避免貸款經辦機構一次撥付多年租金貸款之資金,惟大專業農卻先行花費,恐衍生日後未能如期支付地主租金之虞,爰修正第一款規定,增訂每次撥付租金金額不得超過一年租金;另配合第三點第二款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297號令修正

    第十四點

    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撥付時將款項撥入借款人(大佃農)帳戶後,同時再依借款人提供之授權轉帳書將該筆款項確實轉帳(匯)入借款人與小地主雙方簽訂租賃契約約定之帳戶。
    (二)經營貸款類: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修正第一款租金貸款類資金撥付方式,俾符合實務作業需求。
  3.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75080470號令發布

    第十四點

    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撥付時將款項撥入借款人(大佃農)帳戶後,同時再依借款人提供之授權轉帳書將該筆款項確實轉帳(匯)入小地主帳戶。
    (二)經營貸款類: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資金撥付及憑證相關規定,以落實資金管控機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