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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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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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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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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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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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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6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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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分次撥付,且每次撥付金額不得超過一年租金,撥付時將款項撥入借款人(大專業農)帳戶後,同時再依借款人提供之授權轉帳書將該筆款項確實轉帳(匯)入借款人與小地主雙方簽訂租賃契約約定之帳戶。
(二)經營貸款類: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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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29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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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撥付時將款項撥入借款人(大佃農)帳戶後,同時再依借款人提供之授權轉帳書將該筆款項確實轉帳(匯)入借款人與小地主雙方簽訂租賃契約約定之帳戶。
(二)經營貸款類: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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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75080470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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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撥付時將款項撥入借款人(大佃農)帳戶後,同時再依借款人提供之授權轉帳書將該筆款項確實轉帳(匯)入小地主帳戶。
(二)經營貸款類: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