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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第十五點
  1.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H號令修正第12點、第15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五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經營貸款類: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6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五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經營貸款類: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為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鼓勵大專業農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為減輕其租金貸款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增訂第二目有關租金貸款類本金最長一年之寬緩期。
    二、考量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共同適用規定應有一致性原則,爰參酌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本金應每期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租金貸款類免繳),且每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3.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75080470號令發布

    第十五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二)經營貸款類: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一、援用農業發展基金其他貸款本息償還方式,本金最長以半年為一期繳還,俾兼顧降低還款風險及減輕政府利息差額補貼之旨。
    二、考量農業資本投入初期回收較為困難,故於第二款第二目明定本金得訂定最長二年之寬緩期,以減輕農民負擔。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