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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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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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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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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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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第十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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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H號令修正第12點、第15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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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經營貸款類: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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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6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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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經營貸款類: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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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75080470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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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二)經營貸款類: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