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
-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 法規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第十七點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6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
第十七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應檢具經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農業經營計畫書、貸款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貸款金額為資本支出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或週轉金(含租金貸款)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請農委會審查。
(三)貸款經辦機構依借款人所提供之資料辦理徵、授信審查,應將審核結果通知借款人,並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297號令修正
-
第十七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應檢具經農
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經營計畫書、貸款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貸款金額為資本支出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或週轉金(含租金貸款)超 過新臺幣二千萬元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請農委會審查。
(三)貸款經辦機構依借款人所提供之資料辦理徵、授信審查,應將審核結果通知借款人,並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68號令修正
-
第十七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應填具經營計畫書及貸款申請書,送貸款經辦機構收件及初審。
(二)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通過後,將相關申貸資料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但資本支出貸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或週轉金貸款金額(含租金貸款)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轉請農委會審查。
(三)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通過後,通知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徵、授信審查。
(四)貸款經辦機構應將審核結果通知借款人,並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75080470號令發布
-
第十七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應填具經營計畫書及貸款申請書,送貸款經辦機構收件及初審。
(二)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通過後,將相關申貸資料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審查。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通過後,通知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徵、授信審查。
(四)貸款經辦機構應將審核結果通知借款人,並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