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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第十七點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6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七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應檢具經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農業經營計畫書、貸款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貸款金額為資本支出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或週轉金(含租金貸款)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請農委會審查。
    (三)貸款經辦機構依借款人所提供之資料辦理徵、授信審查,應將審核結果通知借款人,並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現行送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為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補助作業規範所定之經營計畫書,於前開經營計畫書經核定後,大專業農申辦本貸款,應再填具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農業經營計畫書(乙式),考量前開二種經營計畫書內容多有重複,為簡政易行與便民,爰修正第一款規定,以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農業經營計畫書(乙式) 作為送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
  2.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297號令修正

    第十七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應檢具經農
    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經營計畫書、貸款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貸款金額為資本支出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或週轉金(含租金貸款)超 過新臺幣二千萬元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請農委會審查。
    (三)貸款經辦機構依借款人所提供之資料辦理徵、授信審查,應將審核結果通知借款人,並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配合本項業務之實務作業需求暨簡化本貸款辦理程序,刪除第三款並修正其他各款規定。
  3.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68號令修正

    第十七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應填具經營計畫書及貸款申請書,送貸款經辦機構收件及初審。
    (二)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通過後,將相關申貸資料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但資本支出貸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或週轉金貸款金額(含租金貸款)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轉請農委會審查。
    (三)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通過後,通知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徵、授信審查。
    (四)貸款經辦機構應將審核結果通知借款人,並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一、第二款增訂一定金額以上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之例外辦理程序,以確保資金用途符合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相關規定。
    二、配合第二款之修正,相應修正第三款文字。
  4.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75080470號令發布

    第十七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應填具經營計畫書及貸款申請書,送貸款經辦機構收件及初審。
    (二)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通過後,將相關申貸資料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審查。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通過後,通知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徵、授信審查。
    (四)貸款經辦機構應將審核結果通知借款人,並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本貸款之管理及輔導機制,以確保資金用途符合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相關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