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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第十九點
  1.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68號令修正

    第十九點

    借款人違反下列各款之ㄧ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即終止其借貸契約,一次收回貸款應償本息,並自違約日起加收違約金:
    (一)借款人於貸款本息未清償前,不得將其因本貸款承租之耕地轉租、變更作耕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外之使用或於貸款核撥三個月後仍閒置不用。
    (二)借款人應於貸款核撥後三個月內依農業經營計畫書所列經營項目從事農業經營,並接受主管機關及經辦機構之輔導,如有變更經營項目,應重提農業經營計畫書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貸款存續期間其租約經終止或期滿未續約者,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關於借款人是否確實從事農業經營,或有租約經終止或屆期未續約之情形,如經查驗已停止經營或無法辦理續約,則該筆貸款視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爰增訂本貸款存續期間其租約經中止或屆期未續約之規定處理機制,以落實貸款效益。
  2.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75080470號令發布

    第十九點

    借款人違反下列各款之ㄧ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即終止其借貸契約,一次收回貸款應償本息,並自違約日起加收違約金:
    (一)借款人於貸款本息未清償前,不得將其因本貸款承租之耕地轉租、變更作耕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外之使用或於貸款核撥三個月後仍閒置不用。
    (二)借款人應於貸款核撥後三個月內依農業經營計畫書所列經營項目從事農業經營,並接受主管機關及經辦機構之輔導,如有變更經營項目,應重提農業經營計畫書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本貸款違約情事及其處分規定,以落實貸款效益。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