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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第二十點
  1.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令修正第5點第20點,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第二十點

    貸款對象為農業企業機構者,貸款存續期間具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人數低於百分之八十或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下時,該筆貸款視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配合第五點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7號令修正

    第二十點

    貸款對象為農業企業機構者,貸款存續期間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人數低於百分之八十或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下時,該筆貸款視為貸款經辦機構之ㄧ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75080470號令發布

    第二十點

    貸款對象為農業企業機構者,貸款存續期間具有農保資格之股東人數低於百分之八十或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下時,該筆貸款視為貸款經辦機構之ㄧ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農業企業機構貸放後條件變更致不符規定之處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