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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 第二十點之一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6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二十點之一

    本貸款資金除租金貸款類外,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一、本點新增。
    二、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並考量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共同適用規定應有一致性原則,爰增訂資金動用期限及得申請延長動用期限之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