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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14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點
  1.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31C號令修正,並自105年1月23日生效

    第十點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為簡化規定,明定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6號令修正

    第十點

    本貸款之利率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及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配合第三點修正規定,第一款規定之貸款利率,增列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
  3.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1號令修正

    第十點

    本貸款之利率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一、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紓困類貸款申請期限已屆至,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並配合農委會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農金字第○九八五○八○○二九號函調降本貸款利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文字已於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就各項貸款統一規定,爰予以刪除。
  4.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219號令修正第10點及第12點規定

    第十點

    本貸款之利率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三)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紓困類: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前項各款之貸款利率,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配合農委會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農金字第○九八五○八○○二九號函調降本貸款利率,並明示其生效日期,且援用農業發展基金其他貸款要點體例,爰增訂第二項,有關貸款利率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之規定,以資明確。
  5.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456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溯自97年12月20日生效

    第十點

    本貸款之利率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年息百分之二。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三)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紓困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6.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452號令修正第10點及第12點規定

    第十點

    本貸款之利率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年息百分之二。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近期國際穀物價格及運費持續上漲,導致畜禽生產成本居高不下,為協助畜禽業者渡過經營困境,故將貸放利率由現行年息百分之二調降為百分之一點七五,並依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決議實施二年。
  7.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點

    本貸款之利率除畜牧污染防治類為年息百分之一•五外,其餘為年息百分之二,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