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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14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1.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C號令修正第11點第15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考量畜禽業者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週轉金貸款期限,統一延長為五年。
  2.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D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購置乳(種)牛、乳(種)羊及種豬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考量乳(種)牛、乳(種)羊及種豬,達到最佳獲利之使用期限最長為五年,且為因應近幾年政府輔導現代化畜禽舍政策,爰增訂但書規定,將購置乳(種)牛、乳(種)羊及種豬之週轉金貸款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
  3.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1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文字修正。
  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