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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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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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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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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14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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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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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D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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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購置乳(種)牛、乳(種)羊及種豬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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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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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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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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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