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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14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三點
  1.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15085014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生效

    第十三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及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借款人應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 (貸款經辦機構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畜牧場污染防治設備計畫書。
    ③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畜牧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辦理協助審查。
    (3)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執行協助審查前項貸款案,並得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到現場勘查設備設置地點及飼養頭數,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該府函復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農業部。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2.禽畜糞堆肥場: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部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堆肥場設備計畫書影本。
    ③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或第三項規定之相關文件。
    (2)借款人申請週轉金貸款者,則應檢具貸款申請書及農業部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各一式二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3)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業部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農業部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業部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三)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部各一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1)貸款申請書。
    (2)雞蛋友善生產系統生產計畫書、豬隻友善飼養系統生產計畫書或牛乳友善生產系統生產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3)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相關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業部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農業部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業部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一、 第一款未修正。
    二、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二款及第三款文字。
  2.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第十三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及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借款人應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 (貸款經辦機構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畜牧場污染防治設備計畫書。
    ③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畜牧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辦理協助審查。
    (3)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執行協助審查前項貸款案,並得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到現場勘查設備設置地點及飼養頭數,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該府函復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農委會。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2.禽畜糞堆肥場: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委會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堆肥場設備計畫書影本。
    ③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或第三項規定之相關文件。
    (2)借款人申請週轉金貸款者,應檢具貸款申請書及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各一式二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3)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委會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農委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委會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三)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委會各一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1)貸款申請書。
    (2)雞蛋友善生產系統生產計畫書、豬隻友善飼養系統生產計畫書或牛乳友善生產系統生產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3)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相關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委會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農委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委會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一、配合第三點第七款增訂「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之貸款類別,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二款第二目體例,將該目之一後段文字修正移列為該目之二,以下序號依序調整。
    三、配合第三點第六款修正貸款類別名稱為「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其對象包括飼養蛋雞、豬隻及乳牛者,本點第三款除修正標題名稱,同款第一目之二亦修正生產計畫書名稱,包括雞蛋友善生產系統生產計畫書、豬隻友善飼養系統生產計畫書或牛乳友善生產系統生產計畫書,借款人於申請貸款時,應檢具所飼養種類(蛋雞、豬隻或乳牛)之生產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由貸款經辦機構函送農委會辦理協助審查。
  3.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6號令修正

    第十三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借款人應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 (貸款經辦機構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畜牧場污染防治設備計畫書。
    ③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畜牧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辦理協助審查。
    (3)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執行協助審查前項貸款案,並得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到現場勘查設備設置地點及飼養頭數,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該府函復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農委會。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2.禽畜糞堆肥場: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委會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堆肥場設備計畫書影本。
    ③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或第三項規定之相關文件。
    借款人申請週轉金貸款者,則應檢具貸款申請書及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各一式二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委會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農委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委會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三)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委會各一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1)貸款申請書。
    (2)生產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3)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相關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委會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農委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委會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配合第三點修正規定,增列第三款,明定申請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貸款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作業程序。
  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1號令修正

    第十三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借款人應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 (貸款經辦機構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畜牧場污染防治設備計畫書。
    ③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畜牧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辦理協助審查。
    (3)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執行協助審查前項貸款案,並得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到現場勘查設備設置地點及飼養頭數,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該府函復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農委會。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2.禽畜糞堆肥場: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委會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堆肥場設備計畫書影本。
    ③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或第三項規定之相關文件。
    借款人申請週轉金貸款者,則應檢具貸款申請書及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各一式二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委會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農委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委會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一、配合第四點修正規定修正檢附相關文件之規定。
    二、第二款第二目有關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已購置畜牧污染防治全新設備者申貸之過渡規定已不具時效性,爰予以刪除。
    三、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紓困類貸款申請期限已屆至,爰刪除第三款規定。
    四、本點相關申請書及計畫書係以附件形式訂定,考量貸款申請書時有配合實務修正之必要,為避免經常修正本要點,爰刪除現行規定之附件規定,嗣後改以公函周知方式辦理。
  5.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456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溯自97年12月20日生效

    第十三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借款人應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登記證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乳牛農另需有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
    (1) 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 (貸款經辦機構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畜牧場污染防治設備計畫書(如附件二)。
    ③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但尚未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應檢具直轄市或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污染防治設備;以及已申請前述擬申貸污染防治設備之建築物使用或相關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2) 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畜牧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辦理協助審查。
    (3)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執行協助審查前項貸款案,並得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到現場勘查設備設置地點及飼養頭數,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該府函復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農委會。
    (4) 貸款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2.禽畜糞堆肥場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委會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堆肥場設備計畫書(如附件三) 影本。
    ③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但尚未取得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者,應檢具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及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借款人申請週轉金貸款者,則應檢具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各一式二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委會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委會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已購置畜牧污染防治全新設備,於購買事實或輸入許可證、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貸款申請者,不受前項有關申請期限之限制。
    (三)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紓困類:借款人應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所出具受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影響家禽飼養、屠宰(加工)、運輸、販售及外銷業者認定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6.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17號令修正第13點規定,並自96年1月1日生效

    第十三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借款人應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登記證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乳牛農另需有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 (貸款經辦機構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畜牧場污染防治設備計畫書(如附件二)。
    ③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但尚未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應檢具直轄市或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污染防治設備;以及已申請前述擬申貸污染防治設備之建築物使用或相關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畜牧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辦理協助審查。
    (3)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執行協助審查前項貸款案,並得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到現場勘查設備設置地點及飼養頭數,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該府函復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農委會。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2.禽畜糞堆肥場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委會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堆肥場設備計畫書(如附件三) 影本。
    ③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但尚未取得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者,應檢具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及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借款人申請週轉金貸款者,則應檢具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各一式二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委會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委會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已購置畜牧污染防治全新設備,於購買事實或輸入許可證、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貸款申請者,不受前項有關申請期限之限制。
    一、為避免農民購置設備後一段期間再提出貸款申請時,遇額度用罄而造成籌資付款之困難,影響其權益,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畜牧污染防治類之申請期限,避免先買後貸之情形。
    二、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農民已發生購買事實且依現行規定尚在申請期限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增列第二項規定,避免損害該等借款人之權益。
  7.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244號令修正

    第十三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昇養豬經營類、提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借款人應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登記證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乳牛農另需有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購置全新設備部分,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在設備購買之前或於購買事實發生六十日內為之,其期間自其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之日期起算。但直接進口部分,應自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貸款,逾期不予受理。改善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有關設備改善之前三十日前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1. 畜牧場(戶):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各一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畜牧場污染防治設備計畫書(如附件二)。
    ③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但尚未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應檢具直轄市或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污染防治設備;以及已申請前述擬申貸污染防治設備之建築物使用或相關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畜牧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辦理協助審查。
    (3)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執行協助審查前項貸款案,並得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到現場勘查設備設置地點及飼養頭數,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該府函復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農委會。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2. 禽畜糞堆肥場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委會各一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堆肥場設備計畫書(如附件三)影本。
    ③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但尚未取得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者,應檢具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及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借款人申請週轉金貸款者,則應檢具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各一式二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委會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委會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8.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三點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昇養豬經營類、提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合作社經營類:
    1、借款人應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乳牛農另需有收乳證明。
    2、貸款經辦機構初審合格後,按月編造貸款名冊連同貸款申請案函送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各縣(市)政府(農業局或經濟局或農漁局)辦理複審,不符資格者應即退件予借款人。
    3、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複審其擬貸款金額,再將核定名冊函送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核貸,並副知農委會。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名冊後,應於五日內通知申請人辦理撥貸手續。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購置全新設備部分,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在設備購買之前或於購買事實發生六十日內為之,其期間自其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之日期起算。但直接進口部分,應自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貸款,逾期不予受理。
    改善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有關設備改善之前三十日前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1、畜牧場(戶):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各一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畜牧場污染防治設備計畫書(如附件二)。
    ③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但尚未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應檢具直轄市或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污染防治設備;以及已申請前述擬申貸污染防治設備之建築物使用或相關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辦理協助審查。
    (3)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執行協助審查前項貸款案,並得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到現場勘查設備設置地點及飼養頭數,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該府函復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農委會。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2、禽畜糞堆肥場: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委會各一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堆肥場設備計畫書(如附件三)影本。
    ③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但尚未取得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者,應檢具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及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借款人申請週轉金貸款者,則應檢具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各一式二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 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委會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委會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