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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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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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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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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14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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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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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15085014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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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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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C號令修正第11點、第15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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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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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6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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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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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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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