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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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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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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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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14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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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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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6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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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點
除畜牧污染防治類外,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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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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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點
除畜牧污染防治類外,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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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584號令修正第4點、第5點及第17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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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點
除畜牧污染防治類外,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借款人,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屆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視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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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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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點
除畜牧污染防治類外,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