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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14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八點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D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八點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並兼顧實務需求,考量畜禽舍、屠屖場工程等,需配合工程進度撥款,俟工程完工後始撥付完畢,爰參考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將資本支出貸款之資金動用期限由三個月延長為一年,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但書規定,另增訂第二項得申請延長動用期限及第三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之規定,俾利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1號令修正

    第十八點

    本貸款資金除畜牧污染防治類外,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點次變更。
  3.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1號令修正

    第十八點

    (刪除)
    配合不予核貸項目已於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爰刪除本點規定。
  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八點

    本貸款不予核貸項目由農委會公告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