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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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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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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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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14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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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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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D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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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點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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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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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點
本貸款資金除畜牧污染防治類外,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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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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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點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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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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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點
本貸款不予核貸項目由農委會公告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