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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14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八點之一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D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八點之一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放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並作成書面紀錄;於貸款存續期間,第四點第六項之貸款,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一、本點新增。
    二、為確保借款人貸款資金確依本貸款規定用途及其經營計畫運用,並參考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增訂貸款經辦機構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之方式及期限。
    三、另為推動農業綠能政策,鼓勵畜禽業者之畜禽舍屋頂設置綠能設施,對於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適用較低之貸款利率。為兼顧綠能及農業發展,並確保貸款效益,對於貸款利率適用上述規定之貸款案,貸款經辦機構於貸款存續期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查驗。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