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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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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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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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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華總一經字第10900056501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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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法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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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 檢 查農會、漁會辦理之農業保險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 告 。農會、漁會之理事、監事、總幹事及相關人員 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及報告。
前項檢查 主管機關得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第一項所定應行檢查事項、資料或報告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該農會、漁會負擔。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