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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57135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 三
  1.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37459171號令修正第3點

    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成數:最高八成核貸。
    (二)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貸款年限及償還方式:貸款年限最長四十年,含寬限期五年,本息分期平均攤還或本金分期平均攤還。
    (四)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機動利率為基準利率,計息方式採一段式機動利率、二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擇一,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五)前款貸款利率之基準利率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減計百分之零點一二五;另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助農業部利息百分之零點二五;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助農業部利息百分之零點三七五。但轉貸之借款人不適用之。
    (六)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自辦之「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得適用前款貸款利率。
    (七)第四款各計息方式經依第五款調整後,利率如下:
    1.一段式機動利率:
    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五五五機動計息。
    2.二段式機動利率:
    前二年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三四五機動計息,第三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六四五機動計息。
    3.混合式固定利率:
    前二年採固定利率,第一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五二五固定計息,第二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六二五固定計息,第三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六四五機動計息。
    (八)貸款標的:申請日前六個月起所購置之住宅。
  2.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74516號令訂定

    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成數:最高八成核貸。
    (二)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貸款年限及償還方式:貸款年限最長四十年,含寬限期五年,本息分期平均攤還或本金分期平均攤還。
    (四)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機動利率為基準利率,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為百分之一點五九五,計息方式採一段式機動利率、二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擇一,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五)前款貸款利率之基準利率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減計百分之零點一二五;另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助農業部利息百分之零點二五,惟轉貸之借款人不適用之。
    (六)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自辦之「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得適用前款貸款利率。
    (七)第四款各計息方式經依第五款調整後,利率如下:
    1.一段式機動利率:
    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五五五(目前為百分之一點七七五)機動計息。
    2.二段式機動利率:
    前二年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三四五 (目前為百分之一點五六五)機動計息,第三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六四五(目前為百分之一點八六五)機動計息。
    3.混合式固定利率:
    前二年採固定利率,第一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五二五(目前為百分之一點七四五)固定計息,第二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六二五(目前為百分之一點八四五)固定計息,第三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百分之零點六四五(目前為百分之一點八六五)機動計息。
    (八) 貸款標的:申請日前六個月起所購置之住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