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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紓困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721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1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紓困貸款要點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47467210號令修正第3點、第10點、第11點,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10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三)其他經農業部公告者。
    前項對象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者,應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但經農業部公告認定發生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有再次申貸需求者,不在此限。
    因應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情事發生時,為增加本貸款執行彈性,協助遭受農業損失之農漁民,即時取得生活與營農資金,度過經濟困難,第一項貸款對象新增其他經農業部公告者,亦得申請本貸款;第二項增列未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時,得再次申貸之但書規定。
  2.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37467072號令訂定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對象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者,應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一、第一項明定本貸款對象。
    二、因政府預算有限,第二項明定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之借款人,應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