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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牛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4745261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乳牛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農金字第1147452614號令訂定

    第六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應填具要保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第二項規定之保險人投保: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要保人為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者,免附。
    二、佐證文件及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但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要保人免附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前項投保之保險人為飼養乳牛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之基層農會,轄區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者,要保人得向相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基層農會投保。但要保人為農會會員者,亦得向所屬農會投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與保險人作定值約定之要保,並簽訂保險契約,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前項定值約定為保險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計算理賠。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一、第一項規範投保應填具要保書及檢附之文件。
    二、第二項規範本保險之投保方式。
    三、第三項至第五項規範本保險契約以定值契約方式為之、繳納保險費方式及未繳納之效力。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