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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牛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4745261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乳牛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條
  1.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農金字第1147452614號令訂定

    第十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契約約定價值全數理賠。但依契約約定淘汰或依法撲殺死亡者,應扣除被保險乳牛淘汰販售所得價款或政府給予之補償金後,給予理賠。
    二、同一要保人於同一保險期間之總理賠金額,以該期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賠滿即不再理賠。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應由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勘損人員查驗。
    一、第一項規範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上限金額。
    二、第二項配合本法合格勘損人員制度,就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查驗予以規範。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