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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牛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4745261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乳牛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二條
  1.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農金字第1147452614號令訂定

    第十二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要保人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第一項規範主管機關得撤銷之情事。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範補助款核發後,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補助款之事由、期間及其相關處理程序。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