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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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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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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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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47467176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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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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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47467176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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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申請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之對象,指位於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二條所定災區,具有受災事實,並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4.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5.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6.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五)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
(六)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七)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四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及第六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八)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取得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者。
(九)其他經農業部公告者。
前項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漁)民。但第四款第六目及第六款對象,得為從事農產運銷或農業相關之電子商務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