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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47467176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第五點
  1.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47467176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生效

    第五點

    借款人應檢具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貸款經辦機構出具本人之受災證明文件,併同本貸款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本貸款。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貸款,應填具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並依授信有關規定辦理,該審核表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一、第一項明定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應檢具之文件,受災證明文件參照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
    二、第二項明定貸款經辦機構審核本貸款之方式。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