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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47467176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第十三點
  1.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47467176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生效

    第十三點

    本貸款寬緩期限為三個月,寬緩期滿後,本金按月平均攤還。
    本貸款寬緩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借款人得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本金緩繳,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貸款剩餘期限內,覈實審核。
    一、第一項明定本貸款寬緩期限為三個月及寬緩期滿後之償還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本貸款本金緩繳機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