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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47467176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1.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47467176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本貸款送經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者,於貸款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並由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就保證手續費給予補貼。
    一、參照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要點體例,明定本貸款擔保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本貸款送經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者,免收保證手續費,及保證手續費補貼之預算來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