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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47467176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第十六點
  1.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47467176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生效

    第十六點

    本貸款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五日以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前完成本貸款審查程序。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將核准金額撥付完畢。
    明定本貸款受理、審核及撥款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