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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57466093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第十點
  1.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57466093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生效

    第十點

    本貸款之期限為一年,最終貸款到期日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貸款到期後應清償本金。屆期未清償者,應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貸款,不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一、第一項明定本貸款期限,並配合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一百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明定最終貸款到期日。
    二、第二項明定本貸款到期後應清償本金,及屆期未清償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一般貸款之機制。
※查無相關函令